6月25日,中紀委在《三堂會審丨借用房屋還是受賄》一文中,解讀了A市(直轄市)B區某醫院院長、黨委書記甲被以犯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50萬元一案。
01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直轄市)B區某醫院(國有事業單位)副院長、院長、黨委書記等職。
違反組織紀律。2021年1月,甲接受下屬乙的請托,承諾幫助乙女兒丙調到某醫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現金1萬元。甲**終未能辦成此事,也未將該1萬元退還。之后,基于此前收受乙1萬元,甲又接受乙請托,利用職權幫助乙成功評聘副高級職稱。需要指出的是,該起事實中,甲承諾幫助乙女兒調動工作及幫助乙成功評聘副高級職稱違反組織紀律同時,其收受乙所送1萬元還構成受賄。
受賄罪。2014年至2024年,甲在擔任A市B區某醫院副院長、院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分管設備、藥品和耗材采購、主持醫院全面工作等職務上的便利,在藥品、醫療設備采購和工程項目承包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多名下屬和醫院供貨商所送財物折合共計475萬余元。
其中,包括前文所述:2021年1月,甲接受乙的請托,承諾幫助乙女兒調到某醫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現金1萬元,甲未辦成此事。之后,甲又接受乙的請托,利用職權幫助乙成功評聘副高級職稱。
2020年至2021年,甲接受醫療設備供應商戊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醫院直線加速器項目采購、合同簽訂等方面為戊提供幫助,2021年8月,甲收受登記在戊名下的房產一套,由甲的兒子丁實際居住,并安排丁與戊形成了“買賣房屋”的銀行轉賬記錄(丁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140萬元轉給戊,戊取現140萬元返還給丁)。2022年底,甲因擔心被查處,將房屋“退還”給戊,并要求戊將該房屋出售后折現給他。2023年9月,戊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產變更登記至妻子名下,又于2024年5月將該房產抵押給銀行貸款200萬元,該房產至案發時一直未能出售。經鑒定,上述房產2021年8月市場價值為136.28萬元,案發時市場價值為105.77萬元。
02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4年5月10日,A市B區紀委監委對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年5月13日,經A市監委批準,對甲采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24年8月7日,經B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甲開除黨籍處分。2024年10月18日,B區監委給予甲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8月12日,B區監委將甲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B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4年9月18日,B區人民檢察院以甲涉嫌受賄罪向B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5年3月28日,B區人民法院以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甲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二審審理中,甲表示服從原判,自愿申請撤回上訴。2025年4月24日,A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甲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本案中,2021年,甲承諾幫助下屬乙的女兒調到某醫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1萬元,甲未辦成此事,之后基于此又幫助乙成功評聘副高級職稱,上述行為怎樣認定?甲安排其子丁居住戊名下房屋后又“退還”的行為如何定性?有意見認為,甲收受戊房屋后“退還”屬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何看待該意見?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特邀嘉賓
毛云峰:重慶市涪陵區紀委監委第七紀檢監察室主任
姚翔:重慶市涪陵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周家富: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二部主任
鐘華: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2021年,甲承諾幫助乙女兒調到某醫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1萬元,甲未辦成此事,之后基于此又幫助乙成功評聘副高級職稱,上述行為怎樣認定?
毛云峰:根據**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本案中,甲接受乙請托,承諾幫助其女兒調到某醫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1萬元。雖然甲未辦成此事,但已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之后,甲基于此前收受乙所送1萬元,又幫助乙成功評聘副高級職稱,甲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系典型的受賄行為。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未經處理”既包括達到定罪標準的未經處理,也包括未達到定罪標準的未經處理。如果行為人多次收受多人小額賄款,雖然每次均未達到受賄罪的追訴標準,但多次累計后達到定罪標準的,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本案中,甲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財物共計475萬余元,早已超過受賄罪的追訴標準,故甲收受乙所送現金1萬元應計入其受賄數額。
姚翔:甲構成違反組織紀律。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違法必先破紀,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的,首先應用紀律尺子衡量,該行為違反的是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因此應將其放在審理報告“違反組織紀律”部分表述,將收受財物的問題作為情節一并表述。本案中,甲接受乙的請托,承諾幫助乙女兒調到某醫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現金1萬元。之后,甲基于此前收受的1萬元,又利用職權幫助乙成功評聘副高級職稱。甲上述行為系典型的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的行為,在認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的同時,還應評價為違反組織紀律,適用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甲安排其子丁居住戊名下房屋后又“退還”的行為如何定性?有意見提出,甲收受戊房屋后“退還”屬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何看待該意見?
周家富:關于甲安排丁居住戊名下房屋的行為,有意見提出甲屬于借用戊的房屋居住,不構成受賄。檢察機關未采納該意見。經查,2020年至2021年,甲接受戊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醫院直線加速器項目采購、合同簽訂等方面為戊提供幫助,2021年8月,甲收受戊名下房產一套,由丁實際居住。判定甲上述行為是借用房屋還是受賄,需結合主客觀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本案中,甲系以借用房屋名義掩蓋其受賄本質。**,甲名下有可供丁居住的合法房產,并無借用房屋的合理事由,其與戊也不具有借用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和行為,如簽訂借用合同等。根據甲供述,該房產系戊給他的好處,二人對此心知肚明。第二,2021年8月,甲收受戊名下房產時,為規避調查,特意安排丁向戊轉賬140萬元,并由戊取現后返還給丁,通過銀行轉賬記錄制造房產交易假象。第三,甲收受戊所送房屋后安排丁實際居住,此時甲已通過丁實現對該房屋的控制。雖然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但不影響認定甲構成受賄犯罪。第四,2022年底,甲因為擔心被查處將房屋“退還”給戊,且甲要求戊將該房屋出售后折現給他,并非正常借用后的歸還行為,而是甲受賄犯罪后對贓物的支配處置。綜上,甲構成受賄罪。
鐘華:本院對認為甲收受戊房屋后“退還”屬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的意見不予支持。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據甲的供述,其接受戊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醫院直線加速器項目采購、合同簽訂等方面為戊提供幫助,于2021年8月收受戊所送房屋。為規避組織調查,甲與戊商量決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買賣房產”記錄。2022年底,甲因擔心被查處將房屋“退還”給戊并要求戊變賣后折現給他。甲的供述表明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戊謀利,具有收受戊房屋的故意,具有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甲已經著手實施了犯罪,并通過丁控制、使用該房屋長達一年多時間,其受賄行為已經完成,不存在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不構成犯罪中止。
第二,判斷國家工作人員收受未變更權屬登記房屋的既未遂狀態,是以國家工作人員對該房屋的實際控制力為判斷標準。本案中,甲利用職務便利為戊謀取利益,在收受戊所送房產后,讓丁實際居住該房屋,實現了對該房產的控制,此時受賄犯罪既遂。根據《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2022年底,甲因為懼怕被查處將房屋“退還”給戊,并要求戊出售后折現給他,該行為系對受賄所得的處置。戊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產變更登記至妻子名下,后又抵押給銀行貸款等行為,不影響甲此前收受房產的事實,不屬于犯罪未遂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綜上,甲與戊之間的權錢交易已經完成,構成受賄既遂。
案發時,甲受賄所得房產仍在戊妻子名下,且被抵押給銀行,如何對該部分贓款贓物進行追繳?
姚翔:本案中,甲利用職務便利為戊謀利,收受戊名下房屋的時間為2021年8月,應以該時間節點的房產市場價值136.28萬元認定其受賄數額。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單位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賄賂案件中,要積極履行追贓挽損職責,盡力追繳非法獲利,**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行賄人或者第三人代為持有、保管的贓款贓物,均應堅決追繳。但同時,在追繳違法所得時也要注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甲將受賄贓物交由戊進行處置,應向戊追繳贓物或者贓物折價款,但也應注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鐘華: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本案中,因戊已將贓物私自過戶給其妻子且后又抵押給銀行,若戊不能按時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將會通過訴訟程序確定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在執行程序中,若法院強制拍賣抵押房屋,拍賣所得價款應優先保障善意第三人即銀行的合法債權。抵押房屋被拍賣后,若拍賣價款在優先支付銀行后無剩余或剩余部分不足,監察機關應繼續向戊追繳贓款。本案中,行賄人戊自愿出具自書材料,愿意退繳贓物折價款136.28萬元,另經評估鑒定,案發時涉案房屋價值貶損,故無需考慮犯罪孳息的沒收和追繳問題。
甲提出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的量刑過重、其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鐘華:本案中,甲提出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的量刑過重,其個人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本案中,甲的問題線索系B區紀委監委在辦理其他案件時發現,在對甲立案審查調查前監察機關已掌握其受賄事實,且甲系被B區監委從單位帶至留置場所采取留置措施,甲不屬于自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甲檢舉了他人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經查證不屬實,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規定。
綜上,甲不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節。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受賄數額達475萬余元,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法院在綜合考慮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大部分贓款等從輕從寬情節后,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符合法律規定,量刑適當。甲在二審審理期間,表示服從原判,認可一審的量刑判罰,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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