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從嚴!醫藥信用評價新規出臺
6月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對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進行了修訂,在堅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礎上,主要對于評價的檔次、依據等做了調整,重點就商業賄賂、違規競標等行為造成的醫藥價格虛高開展評價處置,精準加大懲戒力度。下一步,將強化各省主體責任,精準執行修訂后的評價處置要求并引導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
修訂背景:
2020年8月,國家醫保局印發《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通過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結果對藥企商業賄賂、串標等行為進行信用評級并實施分級懲戒。截至2024年底,共評定735家失信企業,包括7家"特別嚴重"失信企業。截至2024年底,評定失信企業735家,其中"特別嚴重"失信企業7家、"嚴重"失信企業40家、"中等"失信企業76家、"一般"失信企業612家,此外很多企業通過合理降低虛高價格等措施進行了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
修訂:
一是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行政部門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審計報告、審計信息、審計移送處理書等案源信息。
二是將失信等級從原有的四檔精簡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并大幅下調了商業賄賂金額的認定門檻,將"特別嚴重失信"的認定標準由原來的200萬元降至100萬元。這不是簡單的數值調整,而是以更嚴格的標準、更嚴厲的手段,釋放出"打擊帶金銷售、規范行業秩序"的明確信號。
三是精準加大懲戒力度。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療保障部門(含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行賄的,或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企業,一律按"特別嚴重"頂格處置。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在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資格的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資格。加大向生產企業穿透力度,評價處置原則上穿透至上市許可持有人。
四是完善相關程序。進一步完善失信行為的糾正措施,鼓勵企業通過降價糾正,不再保留慈善公益捐贈的方式。
分析:
此制度通過價格調整等信用修復機制促使企業整改,有效遏制醫藥購銷亂象。隨著實踐深入,為進一步提升監管精準性和執行力,需對現行制度進行優化完善,以更好規范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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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藥品質量安全內部舉獎勵公告
6月5日,國家藥監局、財政部、市監局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對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公告明確對藥品和醫療器械全產業鏈(包括研發、生產、經營、使用環節)以及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的內部舉報實施相關獎勵制度,鼓勵企業內部員工及相關知情人士積極舉報違法違規行為,離職、臨時工也可以舉報,不得開除、打擊報復,旨在完善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公告指出:
經查證屬實,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內部舉報人予以獎勵。對內部舉報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等的認定,應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集體討論決定。除物質獎勵外,經內部舉報人同意,可給予通報表揚等精神獎勵。
鼓勵企業及相關單位建立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風險內部報告獎勵機制,對報告風險隱患的相關人員進行獎勵,最高金額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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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醫療反腐:醫藥購銷領域回扣、帶金銷售等行為嚴重敗壞行業風氣
多年來,藥品價格虛高,背后的結構性原因不少,但"帶金銷售"毫無疑問是罪魁禍首之一。在現實中,一個藥品從出廠到患者手中,價格往往"翻了幾番",而這其中的大量"溢價",并非出自研發成本或生產投入,而是落入了銷售費用的"黑洞"。根據部分藥企年報披露,銷售費用占總營收的比例動輒高達30%甚至50%,其中很大一部分正是用來請客送禮、返點提成。在這一套畸形激勵機制中,醫生被動被"綁定",處方權與金錢捆綁,真正療效好、性價比高的藥品反而難以出頭,最終導致讓患者為此買單。
前日剛發的信用評價制度的修訂,最大亮點在于"全網封殺"。一旦被評為"特別嚴重失信",企業不僅在涉事省份中止所有產品掛網投標資格,連涉案產品在全國范圍內也一律中止。這意味著,任何心存僥幸、仍妄圖以賄賂打開市場的藥企,必將付出無法承受的代價。這種處罰不僅事關產品市場準入,更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利益,堪稱釜底抽薪之舉。
應對與影響:
集中帶量采購就是針對這樣的行業現象,擠出藥耗價格虛高水分、減輕群眾負擔、凈化流通環境的作用,概括起來是四個方面。一是集采阻斷灰色空間。集中和帶量這兩個關鍵操作,跳開了代理商環節,醫院公布采購量,生產企業公開競爭,藥品直接進醫院,按照醫院預先報量銷售。企業一次集采中選,就可實現進入全國或地區大批醫院和規模化銷售,不需要代理商這個環節再去逐個醫院的進院和維護。集采讓藥品的核心競爭力由水面下的灰色操作轉變為陽光下的公開競爭,由此形成了藥價降低的主要空間。
6月4日,中紀委官網發布《構建治理基層腐敗問題長效機制》《紀委書記談監督丨以有力監督強化基層治理》《正風反腐在身邊·記者百縣行山水相依醫保互通》等多篇文章,其中點名基層醫療腐敗,近期醫藥領域多人落馬。
今年1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給全國醫藥企業合規道路指明了清晰方向。按照《合規指引》,醫藥企業是防范自身商業賄賂風險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防范商業賄賂風險的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自覺抵制商業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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